
勞動部表示,近年我國推動「修復式司法」制度,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體系,性騷擾案件進入司法機關後,未必均以訴訟程序終結;本次解釋被害勞工遭受職場性騷擾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是提出告訴後由檢察官於偵查中或是法院於訴訟繫屬中,依雙方當事人意願移付調解,均可認屬《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所定「法律訴訟」,被害人接獲該調解通知並出席,無論是至法院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均可申請公假。
勞動部呼籲,自即日起,被害人出席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之調解,雇主應給予公假;雇主如違反前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114/8/25勞動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