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人以上企業實施工時彈性措施需備查-線上備查系統3個月有500家企業登錄
勞動部提醒,30人以上的企業採行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時,應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為方便企業申報,勞動部在首頁建置「線上備查系統」,實施3個月以來,已有400餘家企業申報「加班時數彈性調整」、5家企業申報「輪班換班休息時間例外調整」及70餘家申報「例假安排(7休1)例外調整」。
30人以上的企業採行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時,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前一日,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報備查。
若未報備查,地方主管機關得依違反各該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第34條第3項、第36條5項規定)處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指出,為方便企業申報備查,已於勞動部官網首頁併就「加班時數彈性調整」、「輪班換班休息時間例外調整」、及「例假安排例外調整」建置「線上備查系統」填報備查,線上填寫簡易方便,比書面送審更為便捷,籲企業多加使用線上備查系統。
根據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線上備查系統登錄備查統計,自1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止,「加班時數彈性調整」已有416家企業申報,申報勞工人次則有34萬5,582人次;「輪班換班休息時間例外調整」已有5家申報,申報勞工人次有6,879人次;「例假安排例外調整」已有77家申報,申報勞工人次5萬1,223人。
依勞基法規定,事業單位欲進行加班時數彈性分配總量管制或部分行業別若要調整輪班間隔、7休1例假安排例外調整等勞動條件,需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實施彈性調整措施,若涉及個別勞工勞動契約之變更,仍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後,始得為之。
《勞基法》新制新訂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提高每月加班時數上限至54小時,同時規定超過30人事業單位,應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截至六月底,已有416家企業線上提報備查。勞動部提醒,若單位未提報備查,將依違反勞基法處以罰鍰,最高罰100萬。
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若有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延長加班時數。每月加班時數可從46小時延長至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實施期間長短,則視勞資雙方約定的內容而定。
勞動部表示,原則上提報備查時,事業單位需同時上傳工會或勞資會議資料,也要在備查選項中,表明會在哪些縣市實施。事業單位若被發現未提備查,即便通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也會依違反《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2萬至100萬罰緩。
據勞動部4月1日至6月30日統計,依照第32條規定彈性調整加班時數,並有提報備查的事業單位共416家、影響勞工人次34萬5,582人。截至目前提報的單位,勞動部未有詳細數據,不過以製造業這類淡旺季較清楚的行業居多。
勞動部提醒,企業提報備查會組成一個資料庫,供未來稽查或查核事業單位時使用。若事業單位表明經勞資會議同意,才將加班時數調整至單月超過54小時,除了請單位提出備查資料,同時也會檢視備查系統,看看該單位有無提備查;提高加班時數情事,是否發生在備查期間等。(2018-07-31 經濟日報報導)